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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翻德国网站,发现我们的职业病发病数量比他们要少很多-与德国比,俺们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还算是好滴,不信?]
今天翻阅了香港劳工处等网站,发现香港的职业病数量也比我们要多很多,他们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这样子做的。
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
1《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一般适用于各行各业,以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该条例是一条赋权法例,赋予劳工处处长订立规例的权力,就一般的工作环境及特定的工作安全与健康事宜订明标准。
2《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是规管工业经营(包括工厂、建筑地盘、货物和货柜处理作业及食肆)的工作安全及健康的主要法例。[内地主要就指工厂]
3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例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香港法例第56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
锅炉及压力容器(豁免)(综合)令
锅炉及压力容器(表格)令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砂轮)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喷砂打磨)特别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货物搬运及货柜处理作业)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枪弹推动打钉工具)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危险物质)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干电池)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防火设备)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急救设备)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机械的防护及操作)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职业病呈报)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保护眼睛)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易燃液体的喷涂)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石矿场(安全)规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职业安全及健康(显示屏幕设备)规例
4有关雇员权益及福利的法例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5有关雇佣事宜及劳资关系的法例
劳资关系条例(香港法例第55章)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
职业介绍所规例
雇用儿童规例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青年工人有特殊的保护]
行业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63章)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香港法例第78章)
职工会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僱傭條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自制定以來,經大幅修訂,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工資保障
休息日
有薪假日
有薪年假
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
侍產假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僱傭保障
終止僱傭合約
保障僱員不會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遭歧視
《職業介紹所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職業介紹所規例》對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加以規管。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的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最遲須於開始營業前一個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由發牌日起計,牌照的有效期是12個月。續期的申請最遲須於牌照屆滿前兩個月提出;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任何職業介紹所如違反法例規定,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僱用兒童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禁止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13歲及14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禁止未滿13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對受僱於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間及一般僱傭條件加以管制。青年是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限
工作時數和工作日數的上限每天工作時數8小時(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每星期工作時數48小時每星期工作日數6天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5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規定僱主需於工作場所當眼處張貼經勞工處審閱的青年工工作時間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許可工作時間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實施前的48小時,已將更改通知書送達勞工處處長。
禁止青年超時工作、在夜間工作,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
禁止青年在鑛場或石礦場從事地底工作,或在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以及搬動對他們的年齡和體格來說,屬過重的物品。
禁止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
6其他有关法例
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章)(有关禁止雇用非法入境者的第IVB部)
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职业安全健康局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雇员再培训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性别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残疾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种族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章)
香港的职业病与内地有所不同:
职业病目录包含了人机工效学不协调所致的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种类较多、职业性中毒较少、尘肺病少。
年职业病发病情况:
全年发病人,职业病总数肌肉骨骼疾病占比很大,占了五分之一。剔除内地没有的肌肉骨骼疾病63人,余下人。以香港年.98万人计算,每万人职业病新发病例0.37人。内地年新发职业病例,每万人新发职业病人0.23人,比香港少0.14人(37%)。
职业性噪声聋占了55%。矽肺病占16%。
矽肺病由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管理,依据《肺尘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
职业性噪声聋由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依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
其他职业病依据《雇员补偿条例》。
香港的有关法例罚则很明晰。
职业病目录
项,职业病概述,行业、工业或生产程序的性质,为施行第32条而订定的订明期间
A.物理因素所致
A1
因电磁辐射(辐射热除外)或电离粒子引致皮肤或皮下组织或骨发炎、溃疡或恶性疾病,或血质不调,或内障
任何涉及暴露于电磁辐射(辐射热除外)或电离粒子中的职业。
10年。
A2
热内障
任何涉及经常或长期暴露于镕融或炽热物质发出的光线的职业。
3年。
A3
气压病,包括减压症、气压伤及骨坏死
任何涉及在受压缩或稀疏空气或其他气体或混合气体下工作的职业。
1年;如患关节炎,则为5年。
A4
因重复动作引致手或前臂痉孪
任何涉及长期用手书写、打字或需手指、手或臂作重复动作的职业。
1年。
A5
手皮下蜂窝织炎(手疡)
所涉及的体力劳动导致手受严重或长期的磨擦或压力的任何职业。
1年。
A6
因膝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而引起膝或周围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膝疡)
所涉及的体力劳动导致膝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的任何职业。
1年。
A7
因手肘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而引起手肘或周围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肘疡)
所涉及的体力劳动导致手肘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的任何职业。
1年。
A8
手或前臂(包括手肘)的腱或相关腱鞘的外伤性炎症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修订)
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手或手腕频常活动或反复动作的职业。
1年。
A9
腕管综合症
任何涉及重复使用内部部件震动的手提有动力供应的工具而使用该等工具会将震动传送至手部的职业,但涉及使用纯粹手动的工具的职业除外。
1年。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B.生物因素所致
B1
炭疽
任何涉及接触患炭疽的动物或处理(包括起卸或运送)动物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
1个月。
B2
马鼻疽
任何涉及接触马科动物或其尸体的职业。
1个月。
B3
受钩端螺旋体传染
任何涉及下列情况的职业——
(a)在受到或可能受到老鼠、田鼠或野鼠,或其他哺乳类小动物侵扰的地方工作;
(b)在狗房工作,或照料或处理狗只;
(c)接触牛科动物或牛肉产品,或猪只或猪肉产品。
3个月。
B4
因吸入发霉干草或其他发霉蔬菜产品的尘埃引致肺病,其症状与病症归因于支气管肺系统边缘部分的反应以致影响气体交换(农夫肺)
任何因下列的受雇工作而涉及暴露于发霉干草或其他发霉蔬菜产品的尘埃中的职业——
(a)农务、园艺或林务;或
(b)起卸或处理贮存中的上述干草或其他蔬菜产品;或
(c)处理蔗渣。
1年。
B5
受布鲁氏菌属生物传染
任何涉及接触下列物体的职业——
(a)受布鲁氏菌传染的动物,或其尸体或尸体部分,或其未经处理的产品;或
(b)布鲁氏菌的实验样本或疫苗,或含有布鲁氏菌的实验样本或疫苗。
1年。
B6
结核病
任何因下列的受雇工作而涉及紧密并经常接触一处或多于一处结核病病源的职业——
(a)为结核病患者医治或护理,或提供该项医治或护理方面的附带服务;
(b)照料因身体或精神虚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结核病患者;
(c)以研究工作者身分进行与结核病有关的研究工作;
(d)以实验室工作人员、病理学家或验尸工作人员身分工作,而其职业涉及使用属传染结核病病源的物料的工作,或从事附带于该等受雇工作的职业。
6个月。
B7
非经肠道而患上的病毒性肝炎
任何涉及接触下列物体的职业——
(a)人类血液或人类血液产品;或
(b)病毒性肝炎的病源。
6个月。
B8
猪型链球菌传染病
任何涉及接触受猪型链球菌传染的猪只,或受如此传染的猪只的尸体、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
1个月。
B9
饲鸟病/鹦鹉热
任何涉及接触受鹦鹉热/饲鸟病传染的鸟类、其遗体或未经处理的产品的职业。
1个月。
B10
退伍军人病
任何涉及修理、保养或整理——
(a)使用清水的冷却系统;或
(b)热水处理系统,
的职业。
1个月。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B11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任何涉及因为受雇从事以下工作以致紧密并经常接触一处或多于一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病源的职业——
(由年第13号法律公告修订)
(a)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医治或护理,或提供该项医治或护理方面的附带服务;
(b)照料因身体或精神虚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
(c)识别、探查、追查、隔离、扣留、监督或监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
(d)从事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有关连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从事该项研究工作方面的附带服务;或
(e)担任实验室工作人员、病理学家、验尸工作人员或殡殓服务工作人员,而该项工作涉及处理属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病源的任何人体或其他物料,或从事该项处理工作方面的附带服务。
1个月。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B12
甲型禽流感
任何涉及因为受雇从事以下工作以致紧密并经常接触一处或多于一处甲型禽流感病源的职业——
(由年第13号法律公告修订)
(a)从事处理属甲型禽流感病源的家禽或雀鸟、未经烹煮的已死家禽或雀鸟或其部分或其残留物、或未经处理的家禽或雀鸟产品的工作人员,或从事该项处理工作方面的附带服务;
(由年第13号法律公告修订)
(b)从事与甲型禽流感有关连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从事该项研究工作方面的附带服务;或
(c)从事处理属甲型禽流感病源的物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或从事该项处理工作方面的附带服务。
14天。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C.化学因素所致
C1
铅或铅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铅、铅化合物或含铅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2年;如患肾炎,则为4年。
C2
锰或锰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锰、锰化合物或含锰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2年。
C3
磷或磷无机化合物中毒,或因磷有机化合物的抗胆素酯酶作用或假抗胆素酯酶作用而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磷、磷化合物或含磷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3年。
C4
砷或砷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砷、砷化合物或含砷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5
汞或汞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汞、汞化合物或含汞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2年。
C6
二硫化炭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二硫化炭、二硫化炭化合物或含二硫化炭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7
苯或苯同系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苯、苯化合物或含苯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或含上述任何物质的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8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中毒,或硝基氯苯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苯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或硝基氯苯的职业,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或含上述任何物质的蒸气中的职业。
1年;如患肿瘤,则为10年。
C9
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中毒,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中毒,或上述各物质的盐类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或上述物质的盐类的职业,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或含上述任何物质的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10
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或暴露于此等物质的烟雾或含此等物质的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11
二氧化二乙烯(二恶烷)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二氧化二乙烯(二恶烷),或暴露于此等物质的烟雾或含此等物质的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12
氯化萘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氯化萘,或暴露于氯化萘的烟雾或含氯化萘的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13
氮氧化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氮氧化物,或暴露于氮氧化物的烟雾或含氮氧化物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14
铍或铍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铍、铍化合物或含铍物质,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C15
镉中毒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镉,或暴露于镉尘埃或烟雾中的职业。
1年。
C16
眼角膜营养障碍(包括角膜表面溃疡)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包括醌或氢醌)或残留物,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中的职业。
1年。
C17
上皮肤癌初期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中的职业。
10年。
C18
铬溃疡,包括鼻中隔穿破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铬酸,或铵、钾、钠或锌的各酸盐或中铬酸盐,或含上述任何物质的制剂或溶液的职业。
1年。
C19
泌尿道(肾盂、输尿管、膀胱及尿道)原发性上皮瘤,包括乳头状瘤、原位癌及侵入癌
任何涉及生产、使用或处理α—萘胺、β—萘胺或亚甲基—双一、二—氯苯胺,或含有至少一个硝基或伯胺基或至少一个硝基或伯胺基(联苯胺)的二苯,及任何由卤化甲基或甲氧基取代的环的上述物质,与任何上述物质的盐,以及生产金胺与品红的职业。
20年。
C20
多发性外周神经炎
任何涉及生产、使用或处理或暴露于各种自然状态的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或含有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的制剂或溶液的职业。
1年。
C21
局部皮肤瘤、乳头状或角化性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中的职业。
10年。
C22
职业性白斑病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对特丁基苯酚、对特丁基苯二酚、对戊基苯酚、对苯二酚或一苯甲基对苯二酚或对苯二酚一丁基醚,或暴露于上述任何物质中的职业。
1年。
D.其他因素所致
D1
因尘埃、液体或蒸气引致皮肤发炎或溃疡(包括氯痤疮但不包括铬溃疡)
任何涉及暴露于足以刺激皮肤的尘埃、液体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D2
因尘埃、液体或蒸气引致上呼吸道或口腔的粘膜发炎或溃疡
任何涉及暴露于尘埃、液体或蒸气中的职业。
1年。
D3
鼻腔或相关气窦的癌症(鼻癌)
任何涉及制造或修理木制成品或制造或修补全部或部分以皮革或纤维板制成的鞋类或鞋配件的职业。
10年。
D4
棉屑沉着病
任何涉及暴露于原棉屑的职业。
1年。
D5
职业性哮喘病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可刺激或敏化呼吸系统的下述任何一种物质或暴露于下述任何一种物质中的职业——
(a)异氰酸盐;
(b)铂化合物;
(c)因制造、运送或使用以邻苯二甲酸酐、偏苯三酸酐或三乙烯四胺为主要成分的硬化剂(包括环氧树脂硬化剂)所引起的烟雾或尘埃;
(d)因使用松脂作为助焊剂所引起的烟雾;
(e)甲醛;
(f)蛋白酶;
(g)作研究或教育用途或在实验室使用的动物或昆虫;
(h)因大麦、燕麦、黑麦、小麦或玉米的播种、栽植、收割、弄干、处理、磨粉、运送或贮存,或因上述谷物制成的谷粉或粉末的运送或贮存所引起的尘埃。[大家认真看看]
(i)任何其他在工作期间吸入的敏化物质。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1个月。
须予呈报的职业病
项
疾病
职业
1.
因电磁辐射(辐射热除外)或电离粒子引致皮肤或皮下组织或骨发炎、溃疡或恶性疾病,或血质不调,或内障
任何涉及暴露于电磁辐射(辐射热除外)或电离粒子中的职业。
2.
热内障
任何涉及经常或长期暴露于镕融或炽热物质发出的光线的职业。
3.
气压病﹐包括减压症、气压伤及骨坏死
任何涉及在受压缩或稀疏空气或其他气体或混合气体下工作的职业。
4.
因重复动作引致手或前臂痉孪
任何涉及长期用手书写、打字或需手指、手或臂作重复动作的职业。
5.
手皮下蜂窝织炎(手疡)
任何涉及由于体力劳动而导致手部受严重或长期的磨擦或压力的职业。
6.
因膝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而引起膝或周围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膝疡)
任何涉及由于体力劳动而导致膝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的职业。
7.
因手肘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而引起手肘或周围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肘疡)
任何涉及由于体力劳动而导致手肘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的职业。
8.
手或前臂(包括手肘)的腱或相关腱鞘的外伤性炎症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修订)
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手或手腕频常活动或反复动作的职业。
9.
炭疽
任何涉及接触患炭疽的动物或处理(包括起卸或运送)动物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
10.
马鼻疽
任何涉及接触马科动物或其屠体的职业。
11.
受钩端螺旋体感染
任何涉及下列情况的职业——
(a)在受到或可能受到老鼠、田鼠或野鼠,或其他小哺乳类动物侵扰的地方工作;或
(b)在狗房工作,或照料或处理狗只;或
(c)接触牛科动物或牛肉产品,或猪只或猪肉产品。
12.
因吸入发霉干草或其他发霉蔬菜产品的尘埃引致肺病,其症状与病症归因于支气管肺系统边缘部分的反应以致影响气体交换(农夫肺)
任何因下列的受雇工作而涉及暴露于发霉干草或其他发霉蔬菜产品的尘埃中的职业——
(a)农务、园艺或林务;或
(b)起卸或处理贮存中的上述干草或其他蔬菜产品;或
(c)处理蔗渣。
13.
受布鲁氏菌属生物感染
任何涉及接触下列物体的职业——
(a)受布鲁氏菌感染的动物;或
(b)该等动物的屠体或该等动物部分;或
(c)从该等屠体或部分取得的任何未经处理的产品;或
(d)布鲁氏菌的实验样本或疫苗,或含有布鲁氏菌的实验样本或疫苗。
14.
结核病
任何因下列的受雇工作而涉及紧密并经常接触一处或多于一处结核病病源的职业——
(a)医治或护理结核病患者,或提供该项医治或护理的附带服务;或
(b)照料结核病患者(而该等病患者是因其身体或精神虚弱而需接受照料的);或
(c)以研究工作者身分进行与结核病有关的研究工作;或
(d)以实验室工作人员、病理学家或验尸工作人员身分工作,而其职业涉及使用结核病病源的物料的工作;或
(e)从事附带于上述(d)段所指明的工作类别的职业。
15.
非经肠道而患上的病毒性肝炎
任何涉及接触下列物体的职业——
(a)人类血液或人类血液产品;或
(b)病毒性肝炎的病源。
16.
猪型链球菌感染
任何涉及接触受猪型链球菌感染的猪只,或受如此感染的猪只的屠体、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
17.
饲鸟病/鹦鹉热
任何涉及接触受饲鸟病/鹦鹉热感染的鸟类、其遗体或未经处理的产品的职业。
18.
铅或铅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铅、铅化合物或含铅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铅、铅化合物或含铅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19.
锰或锰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锰、锰化合物或含锰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锰、锰化合物或含锰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20.
磷或磷无机化合物中毒,或因磷有机化合物的抗胆素酯酶作用或假抗胆素酯酶作用而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磷、磷化合物或含磷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磷、磷化合物或含磷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21.
砷或砷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砷、砷化合物或含砷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砷、砷化合物或含砷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22.
汞或汞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汞、汞化合物或含汞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汞、汞化合物或含汞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23.
二硫化碳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化合物或含二硫化碳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化合物或含二硫化碳物质的烟雾或蒸汽中的职业。
24.
苯或苯同系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苯或任何苯同系物的职业;或
(b)暴露于苯或任何苯同系物的烟雾或含苯或任何苯同系物的蒸汽中的职业。
25.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中毒,或硝基氯苯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苯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或硝基氯苯的职业;或
(b)暴露于苯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或硝基氯苯的烟雾或含苯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或硝基氯苯的蒸汽中的职业。
26.
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中毒,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中毒,或上述各物质的盐类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或上述各物质的盐类的职业;或
(b)暴露于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或上述各物质的盐类的烟雾或含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或上述各物质的盐类的蒸汽中的职业。
27.
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的职业;或
(b)暴露于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的烟雾或含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的蒸汽中的职业。
28.
二氧化二乙烯(二恶烷)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二氧化二乙烯(二恶烷)的职业;或
(b)暴露于二氧化二乙烯(二恶烷)的烟雾或含二氧化二乙烯(二恶烷)的蒸汽中的职业。
29.
氯化萘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氯化萘的职业;或
(b)暴露于氯化萘的烟雾或含氯化萘的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30.
氮氧化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氮氧化物的职业;或
(b)暴露于氮氧化物的烟雾或含氮氧化物的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31.
铍或铍化合物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铍、铍化合物或含铍物质的职业;或
(b)暴露于铍、铍化合物或含铍物质的烟雾、尘埃或蒸汽中的职业。
32.
镉中毒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镉的职业;或
(b)暴露于镉的尘埃或烟雾中的职业。
33.
眼角膜营养障碍(包括角膜表面溃疡)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或
(b)暴露于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中的职业。
34.
上皮肤癌初期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或
(b)暴露于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中的职业。
35.
铬溃疡,包括鼻中隔穿破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铬酸,或铵、钾、纳或锌的各酸盐或中铬酸盐的职业;或
(b)含上述任何物质的制剂或溶液的职业。
36.
泌尿道(肾盂、输尿管、膀胱及尿道)原发性上皮瘤,包括乳头状瘤、原位癌及侵入癌
任何涉及生产、使用或处理以下项目的职业——
(a)α-萘胺、β-萘胺或亚甲基-双一、二-氯苯胺,或含有至少一个硝基或伯胺基或至少一个硝基或伯胺基(联苯胺)的二苯;及
(b)任何由卤化甲基或甲氧基取代的环的上述物质,与任何上述物质的盐,以及生产金胺与品红。
37.
多发性外周神经炎
任何涉及——
(a)生产、使用或处理各种自然状态的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或含有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的制剂或溶液的职业;或
(b)暴露于各种自然状态的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或含有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的制剂或溶液中的职业。
38.
局部皮肤瘤(乳头状或角化性)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的职业;或
(b)暴露于砷、焦油、松脂、沥青、矿物油(包括石腊)、烟灰或任何此等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中的职业。
39.
职业性白斑病
任何涉及——
(a)使用或处理对特丁基苯酚、对特丁基苯二酚、对戊基苯酚、对苯二酚或一苯甲基对苯二酚或对苯二酚一丁基醚的职业;或
(b)暴露于对特丁基苯酚、对特丁基苯二酚、对戊基苯酚、对苯二酚或一苯甲基对苯二酚或对苯二酚一丁基醚中的职业。
40.
因尘埃、液体或蒸汽引致皮肤发炎或溃疡(包括氯痤疮但不包括铬溃疡)
任何涉及暴露于足以刺激皮肤的尘埃、液体或蒸汽中的职业。
41.
因尘埃、液体或蒸汽引致上呼吸道或口腔的粘膜发炎或溃疡
任何涉及暴露于尘埃、液体或蒸汽中的职业。
42.
鼻腔或相关气窦的癌症(鼻癌)
任何涉及——
(a)制造或修理木制成品的职业;或
(b)制造或修补全部或部分以皮革或纤维板制成的鞋类或鞋配件的职业。
43.
棉屑沉着病
任何涉及暴露于原棉屑的职业。
44.
职业性哮喘病
任何涉及使用或处理可刺激或敏化呼吸系统的下述任何一种物质或暴露于下述任何一种物质中的职业——
(a)异氰酸盐;
(b)铂化合物;
(c)因制造、运送或使用以邻苯二甲酸酐、偏苯三酸酐或三乙烯四胺为主要成分的硬化剂(例如环氧树脂硬化剂)所引起的烟雾或尘埃;
(d)因使用松脂作为助焊剂所引起的烟雾;
(e)甲醛;
(f)蛋白酶;
(g)作研究或教育用途或在实验室使用的动物或昆虫;
(h)因大麦、燕麦、黑麦、小麦或玉米的播种、栽植、收割、弄干、处理、研磨、运送或贮存﹐或因上述谷物制成的谷粉或粉末的运送或贮存所引起的尘埃。
(i)任何其他在工作期间吸入的敏化物质。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45.
硅肺病
任何职业。
46.
与石棉有关的疾病(例如石棉沉着病及间皮瘤)
任何职业。
47.
职业性失聪
任何职业。
48.
腕管综合症
任何涉及重复使用内部部件震动的手提有动力供应的工具而使用该等工具会将震动传送至手部的职业,但涉及使用纯粹手动的工具的职业除外。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49.
退伍军人病
任何涉及修理、保养或整理——
(a)使用清水的冷却系统;或
(b)热水处理系统,
的职业。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50.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任何涉及因为受雇从事以下工作以致紧密并经常接触一处或多于一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病源的职业——
(由年第14号法律公告修订)
(a)医治或护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或提供该项医治或护理的附带服务;或
(b)照料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而该患者是因其身体或精神虚弱而需接受照料的);或
(c)识别、探查、追查、隔离、扣留、监督或监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或
(d)从事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有关连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从事该项研究工作的附带服务;或
(e)担任实验室工作人员、病理学家、验尸工作人员或殡殓服务工作人员,而该项工作涉及处理属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病源的任何人体或其他物料,或从事该项处理工作的附带服务。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51.
甲型禽流感
任何涉及因为受雇从事以下工作以致紧密并经常接触一处或多于一处甲型禽流感病源的职业——
(由年第14号法律公告修订)
(a)从事处理属甲型禽流感病源的家禽或雀鸟、未经烹煮的已死家禽或雀鸟或其部分或其残留物、或未经处理的家禽或雀鸟产品的工作人员,或从事该项处理工作的附带服务;或
(由年第14号法律公告修订)
(b)从事与甲型禽流感有关连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从事该项研究工作的附带服务;或
(c)从事处理属甲型禽流感病源的物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或从事该项处理工作的附带服务。
(由年第号法律公告增补)
《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
(第59章第7条)
[年7月15日]
1.(已失时效而略去)
2.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二级措施声级”(secondactionlevel)指达90分贝(A)的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
“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dailypersonalnoiseexposure)指按照附表确定的雇员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水平;
“初级措施声级”(firstactionlevel)指达85分贝(A)的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
“顶级措施声级”(peakactionlevel)指噪音达分贝的峰值声音压力水平或达帕斯卡的峰值声音压力;
“认可听觉保护器”(approvedearprotector)指类型经处长根据第7条认可的听觉保护器;
“雇员”(employee)指受东主雇用而在工业经营中工作或从事与工业经营有关的工作的人;
“暴露”(exposed)及“暴露量”(exposure)指在工业经营中工作时暴露或工作时的暴露量;
“噪音控制设备”(noisecontrolequipment)包括减弱器、灭声器、减音器、隔音围封、避震装置及吸音屏障。
3.噪音暴露量的评估
(1)凡任何东主的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初级措施声级或以上或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则该东主须确保由一名因其训练及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噪音评估的人,作出足以用于下列目的之噪音评估——
(a)识别其雇员中何人相当可能会暴露于该等声级的噪音中;及
(b)向东主提供关于其雇员可能会暴露于其中的噪音的资料,使东主能履行其根据第4、6、8及9(1)条而有的责任。
(2)凡噪音评估所关乎的工作有显著改变,或东主有理由相信该项评估不再足以用于第(1)款所提述的目的,则该东主须确保再次作出第(1)款所规定的噪音评估。
(3)进行该项评估的人须拟备评估报告,其格式及所载数据须按处长藉宪报公告所规定者。
(4)在评估完成后28天内,东主须向处长送交一份评估报告的副本。
(5)东主须使该评估报告在任何合理时间均可供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0年第32号第48条)
4.听觉保护区
(1)在本条中,“工业经营”(industrialundertaking)一词并不包括第5条所提述的工业经营或有建筑工程进行的地方。
(2)凡任何东主的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二级措施声级或以上或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则该东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
(a)将工业经营中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该等声级的噪音中的范围以标志及告示划定及识别为听觉保护区,该等标志及告示须足以显示——
(i)该范围是听觉保护区;及
(ii)雇员在该保护区时须配戴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
(b)在该保护区内多个显眼位置,张贴与(a)段所规定者相同的标志及告示或效果与(a)段所规定者相同的标志及告示;及
(c)并无雇员进入或逗留在该保护区,除非该雇员戴着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
5.指明嘈吵机器或工具的距离
凡任何东主的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二级措施声级或以上或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而该情况是因在建筑工程进行的地方操作机器或工具所致,或纯粹因在任何工业经营中操作轻便型机器或工具所致,则东主须——
(a)指定一名因其训练及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噪音评估的人,由他指明一段距离,在该距离内的雇员除非配戴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否则会有听觉受损害的危险;
(b)在该机器或工具上附上标志或卷标,规定在指明距离内操作或协助操作该机器或工具的每个雇员,须配戴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及
(c)确保在指明距离内操作或协助操作该机器或工具的每个雇员,均配戴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
6.听觉保护
(1)在雇员的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相当可能会少于90分贝(A)的情况下,凡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初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则在该雇员的要求下,东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该雇员获提供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
(2)如雇员配戴听觉保护器相当可能会危及该雇员或任何其他人的安全,则第(1)款并不规定东主须向该雇员提供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
(3)凡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二级措施声级或以上或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东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该雇员获提供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而妥为配戴该听觉保护器后,应可合理地预期将该雇员听觉受损害的危险程度保持在低于暴露于二级措施声级或顶级措施声级的噪音中(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产生的危险。
7.听觉保护器的认可
处长可为施行本规例而认可任何类型的听觉保护器,而凡处长作出认可,他须在宪报公布他所认可的听觉保护器类型的名称或描述。
8.减低噪音暴露量
凡雇员相当可能会暴露于初级措施声级或以上或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东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以提供认可听觉保护器以外的方式)减低该雇员的噪音暴露量。
9.设备的维修及使用
(1)东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
(a)任何根据第4、5、6及8条提供给雇员或为雇员的利益而安装的认可听觉保护器或噪音控制设备,获充分及适当使用;及
(b)(a)段所提述的认可听觉保护器及噪音控制设备,均妥为维修。
(2)雇员须——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充分及适当地使用东主根据第4(2)(c)、5(c)或6(3)条提供的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及
(b)遇发现认可听觉保护器有欠妥之处时,立即将欠妥之处报告东主。
10.向雇员提供数据
东主须向相当可能会暴露于初级措施声级或以上或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的每个雇员,提供有关下列事项的足够数据、指导及训练——
(a)该暴露量可能对听觉造成损害的危险;
(b)雇员为减轻该危险而应采取的步骤;及
(c)第9(2)条所规定的雇员义务。
11.豁免
(1)处长可在以下情况下,藉证明书豁免任何工业经营或任何种类工业经营的东主——
(a)如处长认为遵从本规例的某项规定并不合理切实可行,则可豁免东主受该项规定的规限;及
(b)如充分及适当地使用认可听觉保护器,相当可能会危及使用者的安全或健康,或如遵从第6或4(2)(c)条并不合理切实可行,则可豁免东主受第6条须确保提供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的规限或受第4(2)(c)条须确保雇员配戴适合的认可听觉保护器的规限。
(2)处长可废除或修订任何豁免。
12.罪行
(1)任何人没有遵从第3(1)或(2)、4、5、6(3)、8或9(1)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
(年第43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没有遵从第3(3)、(4)或(5)、6(1)、9(2)或10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
(3)就没有遵从第4(2)(c)条而提出的控罪,如东主证明有关的雇员并未获东主准许进入或逗留在划定的听觉保护区,或证明有关的雇员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并非暴露于二级措施声级或以上及并非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即可作为对该控罪的免责辩护。
(4)就没有遵从第5(c)条而提出的控罪,如东主证明有关的雇员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并非暴露于二级措施声级或以上及并非暴露于顶级措施声级或以上的噪音中,即可作为对该控罪的免责辩护。
13.(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第2条]
雇员的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
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不计算使用听觉保护器的效果)以分贝(A)为单位,并用下列方程式确定——
在此方程式中——
LEP,d=每日个人噪音暴露量水平;
To=8小时或秒;
Te=个人暴露于声音的持续期(如To以小时为单位,则以小时为单位,
如To以秒为单位,则以秒为单位);
Po=20微帕斯卡;及
PA(t)=A加权瞬时声压的随时间转变值,以帕斯卡为单位,而以个人(在
有关工作日所处位置)在大气压力下空气不受干扰场地中所受的声压为准,或以邻近该人头部的受干扰场地的声压为准,而该声压是经调整以提供名义上相等的不受干扰场地的声压者。
《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第59章第7条)
[年11月14日]
第I部导言
1.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2.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受禁止物质”(prohibitedsubstance)指下列任何化合物——
(a)β-萘胺及其盐;
(b)联苯胺及其盐;
(c)4-氨基二苯及其盐;
(d)4-硝基二苯及其盐,
以及含有以上全部或任何一种或多于一种化合物的任何物质(作为化学作用的副产品而总浓度不超逾百分之一的物质除外);
“受管制物质”(controlledsubstance)指下列任何化合物——
(a)α-萘胺及其盐(含有超过百分之一作为化学作用的副产品的β-萘胺的α-萘胺除外);
(b)邻联甲苯胺及其盐;
(年第80号第条)
(c)联茴香胺及其盐;
(年第80号第条)
(d)二氯化联苯胺及其盐;
(e)金胺;及
(f)品红;
“指定医生”(appointedmedicalpractitioner)指根据第7条指定的医生。
第II部受禁止物质
3.禁止受雇制造及禁止使用某些物质
(1)任何人不得受雇于任何工业经营从事与任何受禁止物质的制造有关的工作,或与在过程中有受禁止物质形成的任何工序有关的工作。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受禁止物质均不得带进任何工业经营或在任何工业经营中使用。
(3)第(2)款不得用以阻止任何受禁止物质纯粹为出口而被带进任何船坞、埠头、货运码头、仓库或机场。
4.豁免
(1)尽管第3条另有规定,如劳工处处长信纳以下所述,则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藉证明书豁免任何工业经营或其任何部分受第3条的条文所规限,但豁免须受劳工处处长在证明书中指明的条件所规限——
(a)如属建议制造或使用任何受禁止物质的情况,则——
(i)建议的制造或使用,是纯粹为医学或科学的研究、调查或测试的目的,或纯粹在医学或科学的研究、调查或测试的过程中进行;及
(ii)建议的制造或使用,已获得拟进行研究、调查或测试的实验室或其他地方的主任或其他主管的人以书面证明,是为达到该等目的或在该等过程中确属需要的;
(b)如属在任何制造工序(受禁止物质的制造除外)过程中有受禁止物质在该工序的任何阶段形成的情况,则该工序将按以下方式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内进行——
(i)除为控制该工序及为保障有关的产品不含受禁止物质而需进行的分析外,不会将任何受禁止物质自该系统中移去;而所移去的受禁止物质的分量及取去的次数,不会多于为达上述目的而需要者;及
(ii)不会有任何受禁止物质自该系统逸出;
(c)如属建议制造联苯胺一盐酸盐、联苯胺二盐酸盐或制造含有该两种物质或其中之一的混合物,或建议在任何制造工序中使用该等物质或其中一种物质的情况,则有关的制造或使用将按以下方式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内进行——
(i)不容许任何受禁止物质自该系统逸出;
(ii)除为控制该工序及为保障有关的产品不含受禁止物质而需进行的分析外,不会将任何受禁止物质(联苯胺盐酸盐除外)自该系统中移去;而所移去的受禁止物质的分量及取去的次数,不会多于为达上述目的而需要者;及
(iii)会采取足够的步骤以确保联苯胺盐酸盐(处于完全封闭的系统内时则除外)在所有时间均保持湿润,而其湿润程度,按与水的重量计,不会少于一份水对二份联苯胺盐酸盐的比例,
而处长进一步信纳在(a)、(b)及(c)段所述的每种情况下,上述各段内所提述的制造或使用(视属何情况而定)均会符合第6至9条的规定,犹如上述的每种情况均为第6至9条所适用的情况,以及犹如该等条文对受管制物质的提述亦包括对受禁止物质的提述一样。
(2)劳工处处长可向有关工业经营的东主送达书面通知,撤销根据第(1)款所给予的豁免。
第III部受管制物质
5.本部的适用范围
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本部只对雇用任何人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业经营适用——
(a)与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制造有关的工作,或与在过程中有受管制物质形成的任何工序有关的工作;
(b)与在过程中使用或处理任何受管制物质(金胺或品红除外)的任何工序有关的工作;
(c)与(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制造或工序有关的任何受管制物质在工业经营内的贮存或搬运工作;或
(d)与(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制造或工序有关的工业装置的维修或清洁工作,或与该等制造或工序有关的容器、贮物室或工作室的清洁工作。
6.安全措施
每一工业经营的东主均须——
(a)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防止受雇于该工业经营中从事第5条所提述的任何制造、工序或工作的人暴露于有吸入、吞下或以其他方式吸收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危险中;
(b)在有任何受管制物质存在的地方的显眼地方,以及在正进行第5条所提述的任何制造、工序或工作的地方的显眼地方,张贴告示(用中英文说明,按处长认可的格式),以提醒受雇于工业经营的每个人关于从事该等工作所涉及的健康上的危险,以及需要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和注意安全工作方法;及
(c)确保在该工业经营中的所有受管制物质(在制造、形成或使用过程中的受管制物质除外)均存放在适当的密封盛器内,盛器上并易读地标明所载物质的名称,以及“可致癌物品”及“CARCINOGENICSUBSTANCE”字样。
7.指定医生
(1)每一工业经营的东主,均须指定一名熟悉本规例条文并熟悉有关受禁止物质及受管制物质对健康的危害的医生,为受雇于该工业经营的人进行第8条所规定的身体检查。
(2)已根据第(1)款指定医生的东主,须在作出指定后14天内以书面将指定医生的姓名地址呈报处长。
8.身体检查
(1)现正受雇或已经受雇于任何工业经营中从事第5条所提述的任何制造、工序或工作的每个人,均须在首次如此受雇后一个月内由指定医生进行身体检查,并只要他继续受雇于该工业经营,则须每隔不超过6个月再接受如此检查一次:
但如任何人在本规例实施之日是如此受雇,则该人根据本条接受的首次身体检查须为该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
(2)第(1)款所规定的每宗身体检查,均须包括一项由卫生署病理化验及研究院的实验室进行的尿液剥脱细胞诊断。
(年第76号法律公告)
(3)现正受雇或已经受雇于任何工业经营中从事第5条所提述的任何制造、工序或工作的每个人,均须接受本条所规定由指定医生对其进行的身体检查,并须提供所需的尿液样本,使第(2)款的规定得以遵从。
(4)就本条而言,“首次如此受雇”(firstsoemployed)包括在本部所适用的任何工业经营中终止受雇超逾6个月的期间后再度受雇于任何该等工业经营中。
(5)本条所规定的身体检查,其费用须由有关的工业经营的东主负担。
9.健康登记册
(1)每一工业经营的东主,均须就每个为本规例的施行而进行身体检查的人备存一份健康登记册,登记册的格式如附表所列载。
(2)第(1)款所提述的健康登记册,须于该登记册所关乎的人终止受雇于有关的工业经营时,由该工业经营的东主递交处长。
(3)第(1)款所提述的登记册,须在任何合理时间均可供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0年第32号第48条)
第IV部罪行
10.罪行
(1)凡在任何工业经营内有违反第3(1)、3(2)或8(1)条之事,该工业经营的东主即属犯罪,并——
(a)凡违反第3(1)或(2)条,可处罚款$,;及
(年第53号法律公告)
(b)凡违反第8(1)条,可处罚款$50,。
(年第53号法律公告)
(2)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没有遵从根据第4条给予的豁免证明书所指明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没有遵从第6(a)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
(4)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没有遵从第6(c)、7(1)或9(1)或(2)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
(5)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没有遵从第6(b)或7(2)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
(6)凡在任何工业经营内有不遵从第9(3)条条文之事,该工业经营的东主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
(年第53号法律公告)
附表[第9(1)条]
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
受雇从事与可致癌物质有关工作的人的健康登记册
第1部
(由东主在该人受雇工作期间填写)
工业经营名称: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