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社会公众更直观地了解广西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情况,11月1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刑事案例8个,民事案例2个。
8个刑事典型案例,包括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被告人从严惩处、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及能对未成年人起到警示教育的案例。从犯罪原因看,有早恋、网恋引发的杀亲案,有贪图享受引发的侵财、侵性案。2个民事典型案例均为校园侵权事件,实践中较为多发,审理过程和结果均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当事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一:受人唆使强奸女学生年11月至年2月间,于金田独自或唆使小黄(案发时未成年),先后将12名女初中生诱骗、胁迫至偏僻处强行奸淫,并与小黄轮奸蒋某1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黄明知于金田意图奸淫妇女,而为其提供帮助,并伙同于金田轮奸一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小黄犯罪时未成年,依法认定于金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伙同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女学生多人多次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本案警示公众:全社会应当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女孩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她们自我保护的能力。
案例二:网瘾少年一怒之下杀母15岁中学生小强自迷上网络游戏后,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一天深夜,小强在电脑前玩网游,其母因找不到金耳环而怀疑小强,就打骂小强。小强一怒之下,拿刀连续朝其母捅去致死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小强的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小强作案时未成年、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亲属谅解、亲属要求轻判等量刑情节,认定小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杀亲案件。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负面影响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新土壤。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好奇心重、模仿性强,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因此更易受到暴力内容的毒害。要降低互联网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必须从青少年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入手,例如改善教育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的打骂,增进亲子良性互动关系;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是非辨别能力和自律意识。
案例三:邻里纠纷殃及无辜幼儿黄金光因邻里建房排水等琐事受到杨某的辱骂而怀恨在心。年5月9日,黄金光听到杨某在屋外又对其辱骂,遂持水果刀将杨某杀害。而后,黄金光又分别猛捅杨某的4岁孙女及2岁孙子致死亡。法院审理后,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黄金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案件。我国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一向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始终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黄金光虽有自首情节,杨某对引发本案也存在一定过错,但黄金光在杀害杨某的过程中,滥杀无辜儿童2名,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极刑罚当其罪。
案例四:调换座位导致故意伤害年11月17日,高中生小王与同学小李因调换座位问题发生矛盾。不久后,小李趁小王不注意拉走其板凳,使小王跌坐地上。小王恼火地取来一把折叠小刀,朝小李右腹部连捅3下,还用木条击打小李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小李为重伤二级。最终,小王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的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且为同班同学,因一点小事和小摩擦而激化矛盾导致本案的发生,对小李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伤害。这给大家敲响警钟:应当 今年2月25日,年仅17周岁的小周在成年人吴佳多的邀请下,与覃世远一起到宜州市某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3月4日,小周到宜州市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周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其家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依法判处小周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小周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他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仅因受人唆使,一时冲动下参与盗窃一次,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六:未成年人抢夺他人财物年8月3日,17岁的石某强与吴某全(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窜到梧州市抢劫金项链。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合法财物,依法构成抢夺罪。法院判处石某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石某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常和江湖义气的朋友一起吃喝玩乐,而其父母又疏于管教。由于过早步入社会,加上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以致石某强走上犯罪的道路。透过本案,反映出青少年流浪社会后易沾染恶习,一旦交友不慎,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例七:一家三口拐卖儿童年5月的一天,云南籍罗明英向一妇女购得一名出生一个月左右的男婴并带回家。次日,罗明英的丈夫杨明达(在逃)和女儿杨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又购得一名出生3个月左右的男婴。年5月22日上午,罗明英和杨某欲将2名男婴从云南经西林县带往广东出售时,被西林警方依法查获。法院审理后,以罗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省收购、贩卖婴幼儿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具有民族性、区域性、流动性特征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借助属地管辖原则的“便利”也随之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桂滇黔三省区各接边区域司法机关建立起以互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判信息、代为调查取证等职能为内容的刑事司法协作新模式,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促进省际接边区域和谐稳定。
案例八:少女生子后杀死婴儿16周岁的小花是一名在校学生,与一名同龄男孩偷食禁果后怀孕。小花不敢把真相告诉别人。直到一天晚上肚子痛,小花上厕所时,肚子里的孩子降生了。听到婴儿哭啼,小花情急恐慌之下,用手捂住婴儿的嘴巴鼻子,直到婴儿再也发不出声音后,将其冲进下水道。
法院审理此案时,了解到小花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性格开朗,因生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及情节,小花犯罪的主观动机及悔罪表现,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小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适用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本可避免的悲剧。小花是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生理知识,早恋并草率发生性关系后导致怀孕。因担心父母责骂,周围同学朋友歧视,一直不敢寻求家人、老师的帮助,而家长虽有所察觉,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错失最佳处理时机。对于进入青春期的孩子,首先应当加强关于生理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学习,让他们了解生命的形成、价值及性行为的后果,培养他们自尊自爱的意识。
案例九:小打闹引发健康权纠纷梅某与朱某系同班同学。年11月22日,两人打闹时,朱某扎伤梅某的手背。2人均没有将此事告诉老师和家长。校医告知有可能是破伤风,医院去看。2天后,梅某身体情况出现异常,后被诊断为右上肢皮肤蜂窝织炎、脓毒症、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症、上消化道出血。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梅某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21万余元。朱某的父母为梅某垫支1元医疗费。梅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朱某及其父母赔偿治疗费用共21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由于本案涉及2名未成年人,案件起因也只是嬉戏打闹引起,情节不算恶劣,但导致的后果却比较严重。事发后朱某的父母对医疗费的承担有异议,双方家庭协商不下产生了矛盾,也影响了梅某和朱某的友情。二审法院的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分别与朱某及其父亲交谈。法官从法律、道德、感情的角度分析,让朱某的父亲换位思考,并指出家长的态度会对孩子心理造成影响,妥善处理事情能为孩子树立勇于承担责任的正面榜样。经过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梅某与朱某重新成为好朋友。
案例十:幼儿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有责小明系某幼儿园的小朋友,小龙系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年11月7日,学校让幼儿园小朋友与小学生进行课间活动。其间,小龙用石头扔中小明的左眼,致小明左眼受伤。经鉴定,小明达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龙用石头击中小明的眼睛致其受伤的侵权行为是导致小明受伤的主要原因,小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让幼儿园小朋友与小学生一起活动,但没有老师在场看管,未尽到足够的预见和保护职责,存在过失,应当对小明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如何才能实现未成年人的诉讼目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降低法院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法官考虑的问题。虽然父母对于小龙是否为直接侵权人存在异议,但小明和在场的同学都向老师汇报是小龙打中的,小龙也承认是自己打中小明。尽管在场的人都是未成年人,但老师所了解到的受伤事件经过是客观的、真实的。因此,老师在庭上所作的证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报记者陈颖婕通讯员莫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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