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广西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通报五年来我区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审判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希望全社会共同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开展未成年人审判相关工作情况
年至年,广西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人,占同期罪犯总数的7.57%,其中给予刑事处罚人,免予刑事处罚人,宣告无罪1人。在给予刑事处罚的人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人,占10.30%;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人,占68.05%;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人,占21.65%。就未成年罪犯的身份看,农民、无业人员和在校学生的比率分别为53.76%、27.80%、10.36%。就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看,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毒品犯罪及强奸犯罪分别占比为38.09%、26.99%、11.46%、6.69%、4.14%。今年1-9月,未成年罪犯人数为人,占同期罪犯总数的5.63%。
南宁市两级法院于年陆续成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到今年9月,共受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件,行政案件10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成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到今年9月,共受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二审案件77件。
目前,全区法院共建立国家级“青少年维权岗”10个,自治区级“青少年维权岗”57个,参与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34个。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及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近年来,先后涌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少年合议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等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法官妈妈”文惠新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仁慧、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刘春花、平南县人民法院许云霞等人被评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
在刚刚结束的广西首届寻找“最美青年卫士”活动中,王秀敏、韦欣、文惠新、张承辉、欧阳文五位法官被评为广西首届“最美青年卫士”,王川、韦明姣、方艳红、陈梅、黄河、蓝韦丽、廖晶莹、谭斌、谭巧华、潘冠霖十位法官被评为广西首届“优秀青年卫士”。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取得的成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年起对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相关工作实行单项量化考评及表彰,我区是全国第一个由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相关少年法庭工作实行统一单项量化考评的省份,该项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单项考评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少年法庭工作,提高审判质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效明显。在全区法院少年法庭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罪犯人数稳步下降,从年的人降至年的人;未成年罪犯在同期罪犯中所占比率逐年下降,从年的8.59%降至年的6.50%,今年1—9月又降至5.63%。近年来,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1.7%以下。
二是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全区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广西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分案审理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心理评估干预机制、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不断修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相关工作单项量化考评机制,推动全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法律文书到审判模式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修订了贯穿立案、社会调查、庭审、审判、执行、回访帮教等各环节的一系列审判制度、庭审规程、法律文书样式共计50份,使南宁市两级法院形成了一整套科学、规范、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模式。
三是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暂行规定》,与司法厅联合下发《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备忘录》,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少年司法工作格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的“法律同行,助力梦想”为主题的走进校园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了我区多部门联动的法制教育品牌,进一步扩大了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牵头组织成立了由法、检、公、司、团委共同组成的项目协调组办公室,设立了少年司法社工站,组建了由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近百名专职社工组成的社工团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司法局建设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移送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确保无脱管漏管。西林县人民法院、南丹县人民法院与邻省法院建立了跨省区司法联动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交界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羁押受理的意见(试行)》,防止“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更趋专业化。
典型案例的简要情况
为了让社会公众更直观地了解我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情况,本次新闻发布会广西高院还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刑事案例8个,民事案例2个。
8个刑事典型案例,包括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被告人从严惩处、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以及能对未成年人起到警示教育的案例。从类型上看有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抢夺案、盗窃案、拐卖儿童案、强奸案;从犯罪原因看有早恋、网恋引发的杀亲案,有贪图享受引发的侵财、侵性案。
如被告人于金田、黄某某强奸案,被告人于金田伙同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女学生多人多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17岁的周某某因一念之差参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因其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如被告人年仅16岁的在校学生某某偷尝禁果导致怀孕生子,在恐慌中采取极端措施处理婴儿酿成大祸,法院考虑其实际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对社会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如被告人罗明英拐卖儿童案,是跨省司法协助联合打击拐卖儿童的成功范例。
2个民事典型案例均为校园侵权事件,实践中较为多发,审理过程和结果均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当事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下一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仅关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权益的保障,还关乎全区余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还不够,还需要社会的广泛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下一步各级法院将继续做好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力度。
二是加强审判组织建设,以扩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改革为契机,继续做好南宁、桂林等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并在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逐步推广此项改革工作,促进全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是不断完善少年法庭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被害人保护机制,推进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制度,继续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帮教工作,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的力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规律特点,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举措和指导性意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广西高院向社会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
01被告人于金田、黄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年11月至年2月间,被告人于金田驾驶摩托车在桂林市某初中附近,先后独自或唆使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将在某初中就读的被害人侯某某、黄某、林某某、蒋某某、于某乙(上述5名被害人均为女性,时年14岁)、陈某某、梁某某、于某甲、莫某乙(上述4名被害人均为女性,时年15岁)、莫某甲、郑某(上述2名被害人均为女性,时年13岁)和韦某某(女,时年11岁)12人诱骗、胁迫至某印刷包装厂南面的山坡、某火电厂西南面的岭坡、某宾馆、某镇大道东面的山坡及某镇某果园厂房门口等偏僻处,采用恐吓或持匕首、砖头、啤酒瓶威胁及殴打等手段强行奸淫,并与黄某某轮奸蒋某某1次。于金田还以到学校散布被害女学生被其强奸的信息及录音、录像进行威胁,强迫多名被害女学生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勒索郑某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金田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于金田意图奸淫妇女,而为其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伙同于金田轮奸妇女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金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于金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卡刀一把、强光手电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于金田及被告人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于金田在学校附近采用恐吓、胁迫和暴力等手段强奸未成年女学生10余人,多人两次以上被强奸,有的被轮奸,多人因此而辍学,给被害人身心及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核准判处于金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伙同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女学生多人多次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日益增多,媒体报道了多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此类案件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为此,国家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案被告人于金田强奸未成年女学生12人,其中3人为幼女,伙同未成年被告人黄某某轮奸女学生1人,共计20次,此类恶性案件实属罕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难以弥补的,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亦极其恶劣。此案警示公众:全社会应当加大对未成年女孩合法权益的根治白癜风专科治疗白癜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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