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星子县)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规定
慢性病种类1.城镇居民共十六种特殊慢性病。
Ⅰ类为:⑴恶性肿瘤;⑵系统性红斑狼疮;⑶再生障碍性贫血;⑷帕金森氏综合症;⑸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⑹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为:⑺精神病;⑻血友病;⑼高血压病;⑽糖尿病;⑾慢性肝炎;⑿肺结核病;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⒁类风湿性关节炎;⒂系统性硬皮症;⒃重症肌无力。
2.城镇职工共二十一种特殊慢性病。
Ⅰ类为:⑴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⑵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⑶恶性肿瘤;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精神病;⑹血友病;⑺肺结核。Ⅱ类为:⑻高血压;⑼糖尿病;⑽系统性红斑狼疮;⑾帕金森氏综合症;⑿慢性肝炎;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⒁类风湿性关节炎;⒂系统性硬皮症;⒃重症肌无力;⒄克罗恩氏病(克隆病);⒅扩张性心肌病;⒆慢性阻塞性肺气肿(COPD);⒇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21)变应性亚败血症(成人斯蒂尔病)。
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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